“任何行业,都值得用数字化再做一遍”,公共采购领域也不例外。日前财政部公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不仅在总则中鼓励利用数据电文形式和电子信息网络开展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明确了实施货物服务电子招投标系统的义务,还增设了
电子招投标系统开发建设和运营机构的法律责任。电子招投标系统的功能决定了其地位,并应当设置与之相称的法律责任。
电子招投标系统应具备的七大功能
电子招投标系统是用数字化的方式对传统招投标市场进行的改造。基于其数字化特点,较之传统的有形市场,其功能应更强大,应主要具备七项功能。第一,提供交易场所和设施。为招标人和投标人提供交易场所,保证其交易设施的安全性、保密性、可靠性及便利性是电子招投标系统的最基本功能。第二,组织交易服务。未来电子招投标系统可依据上位法制定本系统的交易规则,组织交易服务,保存交易档案,维护交易秩序。第三,进行自律监管。电子招投标系统将是进行行业自律监管的重要力量。通过法律授权或章程、会员大会决议、签署协议等方式对进入场内交易的当事人进行主体管理;对日常交易行为进行合规监管和风险控制等。第四,提供信息发布和咨询服务。电子交易系统还可以作为信息发布平台和咨询平台,为采购人或者潜在投标人服务。第五,调解采购交易纠纷。交易平台作为采购人和投标人的居间服务,可以设立专家争议解决机制,在法律授权范围或章程自治范围内,调处招投标过程中产生的纠纷。第六,进行部分交易结算。未来电子招投标系统还可以完成投标保证金的收取与退还、履约保证金的收取甚至部分价款结算功能。第七,报告功能。电子招投标系统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汇报招投标活动中的重大或违法事项。
电子招投标系统的法律地位和组织形式
无论是政府采购还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对交易场所的需求,植根于法律对公共采购“公开性”“竞争性”的强制性安排,这是由公共采购的特殊性质及其所承担的政策功能所决定的。基于电子招投标系统的上述功能,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即电子交易系统应当依托于依法设立的具有特殊目的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实现。非营利性组织为维持自身运转实现其设立宗旨和目的,可以收取一定费用,但不应以获取利润为目的,不得向发起人和开办人分配利润。该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与政府脱钩,避免政府干预太强,失去市场活力。
借鉴证券等交易领域的经验,为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能动性,在组织形式上,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可考虑实行会员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通过一定机制成为会员。会员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决定交易平台的基本方针;理事会制定各种规章制度,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不仅是一个服务平台,还应该是非常重要的自律监管组织。政府监管作为外部监管机制,发挥引导作用,并仅在自律监管失灵的前提下介入即可。构建自律监管——行业监管——政府监管三位一体的监督体系,有利于厘清政府和市场的边界,为政府减负。
电子招投标系统的一大特点在于其打破了地域界限,克服了地域局限。可以预见的是,一省一个或一省数个交易平台的分裂割据局面应最终整合为全国一个或几个系统,此举有望从技术层面突破区域市场限制,并打破行政垄断。
传统模式下,招投标活动的当事人包括招标人及其代理机构、投标人及行政监管机构,有形市场更多地表现为提供场所等服务。其中招标人(含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为民事缔约法律关系。在平台经济模式下,平台方将成为公共采购法律关系的重要当事人,塑造形成了招标人—平台方—投标人的三方法律关系。借助于大数据分析等方法形成的高附加值服务,平台方与招标人、投标人之间构成中介、技术或咨询服务法律关系。随着区块链技术的成熟及其在各行业的广泛运用,无介质交易和信息的自动生成与保存也必将为平台经济带来新面貌。
以上可知,交易系统不仅仅是物理化的设备和设施,更是一个法律上的主体。交易系统接受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管,如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除此之外,如交易平台的交易设施、交易服务给采购当事人造成了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考虑到交易系统的非营利性质,未来可考虑在设置基金或加入保险的方式解决。
(作者系天津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